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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原因可以讓死刑立即執行不用另行組成和合議庭?

不論何時法律上規定的我們必須遵循,如有違反必定會受到懲罰,嚴重的將會處為死刑。死刑在我國是相當嚴重的一種刑罰,出現了無可挽回的過失,並且無法原諒,情節惡劣的,謀殺一定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那麼什麼理由可以讓死刑立即執行不用另行組成和合議庭。

什麼原因可以讓死刑立即執行不用另行組成和合議庭?

什麼理由可以讓死刑立即執行不用另行組成和合議庭

無論在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中,發回重審的案件,訴訟法的規定都是一樣的,都是“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這個應當的用詞,説明沒有例外發生。因此,如果要問有什麼原因可以導致原審法院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應該是沒有原因可以讓死刑立即執行不用另行組成和合議庭

另行組成合議庭的含義,不僅僅是法官,原來案件中書記員、陪審員等,也要一併更換。

唯一的例外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該解釋第35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但本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上述規定中提到的二種例外情況,即如果是因為 “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可以由原合議繼續重審。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然後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後,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綜上所述,對於可以讓死刑立即執行不用另行組成和合議庭這個問題,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原因可以實現的。因為它不僅僅意味着要重新審,還意味着整個接觸的人需要重新安排,除非犯罪人有特殊情況可延期處刑,其他辦法將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