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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我們知道,犯罪或者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法律是相對公平公正的,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所承擔的責任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有所區別的。民法通則根據年齡和其精神狀態來判定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對於有精神疾病的人來説,他們如果違法或者犯罪了,就需要進行相關鑑定,來判定所需承擔的責任。那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內容有哪些呢?

一、司法精神疾病鑑定的內容

司法精神病鑑定的目的,在於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鑑定首先是從臨牀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係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4、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是處於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二、司法精神疾病鑑定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三、鑑定程序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和其他辦案機關(以下稱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需要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向盛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鑑 定委員會提出委託或者申請。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盛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提出委託或者申請。

第二十條 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或者有多個鑑定結論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提 出委託或者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盛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提出委託或者申請重新鑑定。

第二十一條 委託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者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鑑定人及其家庭資料;

(二)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三)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四)知情人對被鑑定人精神狀態的證言;

(五)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案機關委託鑑定的,除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 被鑑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經鑑定過的案件的鑑定委託或者申請,還應當提交原鑑定結論。

綜上所述,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通常來説是屬於一個弱勢羣體,無法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那相應來説其責任能力也需根據其精神狀況進行判斷;經過鑑定確認的,根據鑑定結果來判斷是否需要承擔或者減輕處罰。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內容主要就是以上這些了,僅供參考,更多知識可登錄本站網站做進一步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