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精神疾病的機構是哪裏?
在一些比較特殊的刑事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聲稱被告有精神疾病,如果這樣成立的話,其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因此,公安機關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被告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這個鑑定結果非常重要,直接影響案件走向。那麼司法鑑定精神疾病的機構是哪裏?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具體瞭解下吧。
一、司法鑑定精神疾病的機構是哪裏?
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 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准鑑定人,組織技術鑑定 組,協助、開展鑑定工作。
鑑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衞生機關的有關 負責幹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
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鑑定組,承擔具體鑑定工 作,其成員由鑑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鑑定組不得少於兩名成員參加鑑定。對疑難案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難以鑑定的,可以由委託鑑定 機關重新委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目的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
1、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三、鑑定意見書包括哪些內容?
鑑定結束後,應當製作《鑑定書》。 《鑑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鑑定機關的名稱;
2、案由、案號,鑑定書號;
3、鑑定的目的和要求;
4、鑑定的日期、場所、在場人;
5、案情摘要;
6、被鑑定人的一般情況;
7、被鑑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後各階段的精神狀態;
8、被鑑定人精神狀態檢查和其他檢查所見;
9、分析説明;
10、鑑定結論;
11、鑑定人員簽名,並加蓋鑑定專用章;
12、有關醫療或監護的建議。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應當委託當地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進行司法鑑定。一般情況下,司法鑑定精神疾病的結果會在一個月內出具,其鑑定書包括案件編號、鑑定目的、被鑑定人精神狀況及鑑定結論等。通過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可以幫助公安機關判明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為法院量刑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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