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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的司法鑑定內容有哪些?

精神障礙的司法鑑定內容有哪些?

精神障礙是精神病學的範疇,在司法鑑定中有着重要地位,因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而做好對精神障礙的司法鑑定工作,是體現司法公正、履行刑法的重要依據。現在小編將為你帶來有關鑑定精神障礙的內容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刑事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評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上明確規定了評定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症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關於不能辨認和不能完全辨認的法律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條規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因此,評定時首先要明確精神疾病的診斷,並判明其實施危害行為時所處的疾病階段以及疾病的嚴重程度,綜合分析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作出責任能力評定。

二、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因涉及其民事法律問題的案例近十年來呈明顯的增加趨勢。常見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如在離婚案件中患者是否有能力參與離婚訴訟;財產處置及繼承能力,如患者是否有能力處置自己的房產或繼承其他人的財產;遺囑能力,如患者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勞動合同能力,如患者自己提出辭職申請,且被單位採納辭退,寫辭職申請時的行為能力如何等。這些都歸屬於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範疇。

三、性自我防衞能力

女性精神障礙患者,常容易遭受性侵害。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性自我防衞能力的評定,要結合精神障礙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和其對該性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一般來説,精神障礙處於疾病的發展階段或嚴重階段,評定為無性自我防衞能力;精神障礙處於不完全緩解期或緩解不完全階段,要結合性行為事件的過程及患者對該性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確定其性自我防衞能力,可評定為無性自我防衞能力、性自我防衞能力削弱或有性自我防衞能力;精神障礙處於完全緩解期,對性行為有辨認能力時,評定為有性自我防衞能力。

四、精神損傷

精神障礙患者人身損害賠償案,近年來在法醫精神病鑑定實踐中逐年增加。大多數精神障礙患者的起病形式是緩慢隱襲起病,起病沒有明顯的心理和環境刺激因素,但也有一些患者是在遭遇外界強烈的心理刺激後,即在一定的生活事件作用下急性或亞急性起病,如打架糾紛、被處罰、驚嚇等,這就有可能導致了民事糾紛。即在患者起病後,或經過相當一段時間後,患者的家人或親屬就患者的精神障礙與其生活事件的關係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由此可見,精神障礙的司法鑑定工作是一項複雜而艱鉅的任務,這不僅關係到責任人的切身利益,更是評判司法公正與否的重要指標。精神障礙患者作為限定民事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從業者需嚴格遵守其有關司法鑑定程序及評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