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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批准機構是誰?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批准機構是誰?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情況,有必要做出司法鑑定。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現在能夠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機構也不少。那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批准機構是誰?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説法。

一、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批准機構是誰?

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准鑑定人,組織技術鑑定組,協調、開展鑑定工作。鑑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衞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幹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

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鑑定組,承擔具體鑑定工作,其成員由鑑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鑑定組不得少於兩名成員參加鑑定。對疑難案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難以鑑定的,可以由委託鑑定機關重新委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哪些?

1、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三、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哪些?

1、門診鑑定。被鑑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門診、在公安或司法部門中的法醫精神病檢查室中進行的精神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住院鑑定。即被鑑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鑑定機構內,禁止會客,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連續不斷的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在被鑑定人的房間內可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記錄系統,這樣便於更好地觀察、記錄被鑑定人的情況,能及時正確地作出鑑定結論。住院鑑定同門診鑑定或外出鑑定相比,它的資料更全面,結論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觀察條件,受到人力和財力的限制。對精神病症狀不典型及有偽裝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進行住院鑑定。

4、缺席鑑定。在被鑑定人不在的情況下,僅根據書面及相關的旁證材料作出精神病鑑定。一般在被鑑定人死亡、失蹤、出國等不得已的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鑑定比較少見。

綜上所述,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批准是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一般來説,法院都會委託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根據不同的情況,鑑定機構可以選擇門診鑑定、外出鑑定和住院鑑定等方式。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事關法院審理案件的走向,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