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是什麼?
我國在司法程序的進程中,在面對一些特殊的疑難案件時,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就會由於自身司法能力的限制,對一些問題的處理上很難做出評判。但是司法機關為了能夠及時準確的查明犯罪事實,需要專門的機構或者個人對不同的問題做出相應的專業鑑定。那麼,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是什麼?
一、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是什麼?
1、什麼是精神疾病司法鑑定。
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第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現代醫學手段和專業知識,對被鑑定人及其行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調查和分析,客觀 評價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況和行為能力的科學技術工作。
第三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應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技術,科學地作出鑑定。
2、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
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衞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組成國家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協調委員會,負責全國精神 疾病司法鑑定的協調工作。
第六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委託或者申請;
(二)從精神疾病司法鑑定醫院中隨機確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場所;
(三)從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中隨機確定參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鑑定人;
(四)承辦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3、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
第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必須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中進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開設"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一)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或者設有精神科的三級綜合醫院;
(二)設有司法精神病鑑定室、辦公室、檢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於3名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醫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
(一)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資格的醫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 頒發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許可證》, 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司法鑑定一般都是通過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這種司法鑑定機構不僅要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還需要自身制定相應的鑑定管理辦法。由於我國的司法鑑定種類很多,所以不同的鑑定機構就會針對不同的鑑定行為進行規定的制定。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就是根據上海的精神鑑定做出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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