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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做精神疾病因果關係司法鑑定?

怎樣做精神疾病因果關係司法鑑定?

精神疾病因果關係司法鑑定工作在我們的現實糾紛處理中經常遇到,糾紛處理中,精神疾病作為一種損害的存在,這種存在與哪些方面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各方面的比例是多少。出現這些問題時,就需要有司法鑑定來做出界定,如何做精神疾病因果關係司法鑑定,本站小編總結如下:

一、怎樣做精神疾病因果關係司法鑑定?

現階段,對於精神損傷與生活事件的關係及精神損傷程度的鑑定尚缺乏統一的標準和相應的法規,因此在法醫精神病鑑定實踐中關於精神損傷與生活事件的關係有許多不同的描述,有以因果關係描述為直接因果、間接因果和無因果關係;有以相關關係描述為直接相關、間接相關和無關。在精神障礙與生活事件關係的鑑定中也存在同樣不同的描述,而不同的描述可能導致不同的司法審判結果,即產生不同的民事賠償責任。精神障礙疾病的性質歸屬是一種原因未明的內因性精神疾病,它不同於應激障礙;有些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性並不強烈,精神障礙的疾病過程中,也缺乏對該生活事件的心理反應色彩,或病癒後回憶當時生活事件也未有強烈的情感體驗;雖在強烈的精神刺激因素下起病,但隨着疾病的發展,病態的內容與心理刺激因素逐漸失去聯繫性,精神障礙的症狀愈加突出。因此,在現階段對於生活事件與精神障礙關係的界定上,以誘發因素來描述生活事件與精神障礙的關係較合適。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二、評定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首先,要明確查清生活事件即心理刺激前被鑑定人是否完全正常。某些精神障礙患者是緩慢、隱襲起病,開始可能表現為個性改變,學習、工作能力下降,甚至思維上有明確的精神病性症狀,不易被當事人覺察。若生活事件前確實完全正常而且該生活事件與該患者的發病有密切的時間聯繫,可評定為該事件是其精神障礙發病的誘發因素。其次,若生活事件發生時,被鑑定人已處於精神障礙的病程中,要確定該生活事件是否加重了精神障礙病情,除要查明該生活事件與精神障礙病情加重有無密切的時間聯繫,還要確定其加重的疾病症狀的內容與生活事件有無密切的聯繫,即有無事件的關聯性,方可評定該生活事件是否加速了被鑑定人原有精神障礙的發展。

三、注意事項:

評定中要注意區分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因素的強弱,有些是在受到明顯而強烈的心理刺激後出現精神障礙,有些刺激因素並不強烈,為一般性的、人們經常遇到的心理刺激因素;有一些看似心理刺激因素的生活事件其實是患者病態行為的結果,是患者對環境適應不良的結果;有些患者在明確的心理刺激因素作用下起病,但距離患者起病時間較遠,其生活事件與起病缺乏明確的時間關聯。另外,在鑑定中要注意對心理刺激因素進行具體分析,有些是評定某單一的心理刺激因素與精神障礙的起病的關係;有些是評定同時幾個互不相關的心理刺激因素與精神障礙起病的關係;還有些是評定同時幾個互為的因果關係與精神障礙起病的關係,對於這些,在鑑定實踐中我們要有區別對待。

簡而言之,精神疾病因果關係司法鑑定首先一種疾病的司法鑑定,並且是一種疾病的因果關係司法鑑定,所以,在訴訟活動中,做精神疾病因果關係司法鑑定必須到相關具備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並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由鑑定機構作出具備法律效力的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