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交通司法鑑定?
現在的社會中,很多人開始對法律的各種條規開展了一系列的瞭解,最近有人問過小編如何推翻交通司法鑑定,法律也是人定的,也許會多多少少存在錯誤的判斷,如果發現我們一定要盡力去尋找正確的答案,以示公平公正,推進社會和諧發展,不忍氣吞聲。以下是小編總結的相關條列。
1、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對這一法條,應重點注意第(二)項“委託鑑定的材料”、第(三)項“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第(四)項“對鑑定過程的説明”。對“委託鑑定的材料”應從提交的程序及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查。對“三性”提出異議,一定要舉出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官對你只有主張而無證據予以支持的説法是不會採信的。我在代理訴訟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反對”,未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最終導致他的主張不被法官所採信。對“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應重點審查其“依據”,從法律邏輯上説,這就是審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實、是“全稱量詞還是特稱量詞”。“對鑑定過程的説明”,應審查其邏輯推理是否正確,主、謂項使用的是“全稱還是特稱”,審查其是否違背邏輯推理規則。
2、如何推翻交通司法鑑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從該法條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單方委託鑑定;第二,一方當事人對對另一方單方委託作出的鑑定結論提出重新鑑定,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證據(證明違背證據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駁。只有具備了這兩個條件,法院才可以准許重新鑑定。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對這一條重點是審查第(三)項“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我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全面;第二、是否符合邏輯推理規則;第三,鑑定結論是否與鑑定材料內容的指向一致,鑑定結論與鑑定材料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4、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如何推翻交通司法鑑定,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我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都堅持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我認為,作為代理人應當堅持這一點!只有鑑定人出庭在法庭上你才可以對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窮追不捨”的追問下去,使鑑定人無藏身之處。只有通過在法庭上的不斷追問,才能使鑑定中存在的問題暴露在法官面前。還有,代理人應對法官以書面形式表明,對司法鑑定人的書面回答應堅持不予接受。
社會上的法律法規就是為公民的利益維護人民的合法意願,促進社會的人類和諧,要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堅持正確的方法,走正確的途徑,一定會還人一個公正。以上就是小編對如何推翻交通司法鑑定做出的相關條列,瞭解後在進行下一步,關建在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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