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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傷殘鑑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傷殘鑑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一、什麼情況可申請傷殘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中鑑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術對相關問題進行判斷或者提供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結果有時是作為定案依據,或者賠償依據。

1、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無)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二、鑑定中的諮詢專家機制

醫療事故鑑定機制不同,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通過這樣鑑定程序的設置,保障了司法鑑定的技術性,使司法鑑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法律對傷殘鑑定的程序不合法,是可以申請去指定的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法律上有着明文規定對於傷殘的鑑定,必須是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否則都是不會作為有效的憑證,那麼後續的一切傷殘賠償與補償,都是不能夠順利進行下去的。

標籤:傷殘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