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重新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重新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為了確定當事人的傷殘程度,明確賠償責任,往往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如果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果不滿,認為司法鑑定過程存在問題,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那麼重新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小編通過採集的法律資料和大家講一講。

一、哪些情況可以進行重新鑑定?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以下情形需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重新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鑑定過程中,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鑑定檔案。

三、重新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鑑定類別的鑑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複核人員完成複核後,應當提出複核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的過程受到人的主觀因素影響較大,所以存在偏差的情況並不少見。重新鑑定就是為了彌補這一缺陷,充分保障司法鑑定機構公正客觀。重新司法鑑定的程序並不複雜,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會結合掌握的情況進行審核,並指派另外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當事人要珍惜這一機會,積極配合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

標籤: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