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我國司法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的時候,會由於自身司法水平的限制,對於一些專業案件的特殊問題,不是很瞭解。因此,也就對案件的事實不能夠很好的查明。國家在面對這樣的問題的時候,採取了由司法機關制定專門的機關或個人,對案件事實做出專業性鑑定。那麼,重大疾病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重大疾病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四、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司法鑑定程序中還有重新鑑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
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司法鑑定是由國家司法機關制定或者委派個人對某些特殊案件進行的專業性鑑定。國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能夠及時的查明犯罪事實,懲治犯罪保障人民的權益。不過,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規範司法鑑定的進行,制定了專門的司法程序。重大疾病司法鑑定程序就是司法機關對重大疾病的司法鑑定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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