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什麼是傷情鑑定,傷情司法鑑定程序有哪些步驟?

什麼是傷情鑑定,傷情司法鑑定程序有哪些步驟?

在生活中,人們可能會遇到很多的傷害,有些是在工作中因為設備等原因造成的,有些是交通事故引起的,還有些可能是遇到不法分子的暴力行為,當這些傷害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活質量和生命安全時,我們往往會通過法律的途徑去解決糾紛問題,那麼什麼是傷情鑑定,傷情司法鑑定程序又是怎麼的呢?請跟本站小編來了解下。

一、傷情鑑定的定義

所謂傷情鑑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如果經鑑定達到輕傷,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二、傷情司法鑑定原則

1.委託原則: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

2.鑑定人提出獨立的鑑定意見。

3.補充鑑定由原鑑定人進行。

4.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5.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6.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三、需要進行鑑定的情形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四、傷情司法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

五、傷情司法鑑定程序

(一)鑑定的委託

案件主辦單位為鑑定委託的主體。

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鑑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複印件上蓋章確認。

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鑑定委託書。

(二)鑑定的受理

被鑑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鑑定委託書、病歷資料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託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

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託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並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鑑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

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託書並提供鑑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鑑定文書。

(四)鑑定的依據

法醫傷情鑑定依據的標準為“兩部兩院”頒佈實施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GA/T146-1996),《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釋義》、《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鑑定指南》及法醫學教科書可作為作出鑑定結論重要的參考依據。

(五)鑑定時限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意見。

(六)鑑定意見

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應當載明委託人、委託鑑定的事項、提交鑑定的相關材料、鑑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並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通過分析得出鑑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説明。

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七)鑑定人

鑑定人對鑑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多人蔘加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八)鑑定意見的領取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鑑定意見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或者和鑑定機構協商後由鑑定機構郵寄送達其鑑定意見。

(九)鑑定意見的審查與告知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補充鑑定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補充鑑定:

1、鑑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2、發現新的有鑑定意義的證物的;

3、對鑑定證物有新的鑑定要求的;

4、鑑定意見不完整,委託事項無法確定的;

5、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補充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補充鑑定由原鑑定人進行。

(十一)重新鑑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1、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2、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5、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7、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如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而直接決定的重新鑑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綜上所述,傷情司法鑑定程序主要分為如下步驟:由案件主辦單位鑑定委託,提供資料確認,資料齊全後交給法醫受理,法醫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得出分析過程和鑑定意見,並由辦案人領取或鑑定機構郵寄,如有遺漏和異議的進行補充或重新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傷情 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