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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做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人身傷害做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司法鑑定程序被用於查明犯罪事實,在我國的司法程序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很多方面我們都可以用到司法鑑定程序,來幫助我們解決一些專業性的疑難問題。不過,被用於不同的鑑定種類的過程中,司法鑑定進行的程序也會發生相應的改變。那麼,人身傷害做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人身傷害做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人身傷害鑑定程序司法鑑定的標準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應該説明的是,在上述的鑑定標準中,鑑定依據是依次選擇的,也就是説:有國家技術鑑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鑑定;如果沒有行業標準的,按照專家們認可的標準鑑定;如果專家們公認的標準都沒有的,則按照受理司法鑑定的機構自己制定的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有在前的鑑定標準的,不適用在後的鑑定標準。

二、人身傷害鑑定程序司法鑑定方式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只規定了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錄,沒有像司法鑑定這面全面的記錄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檢查的、對重要檢材取證的,司法鑑定規則做出了特別的規定:

1、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2、在鑑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監護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單位、親屬、朋友。

3、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4、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人提取,並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5、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這些特別的規定,充分保障了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保證了司法鑑定的“公信力”。由於司法鑑定是最早是“來源於刑偵鑑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跡、現場痕跡、文檢、尸解)、交通事故鑑定”的。是相關技術部門在業務範圍上的“拓展”,所以,在鑑定的程序上要明顯嚴格於醫療事故鑑定。在醫療事故鑑定規則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在刑法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司法機關要對案件的某些事實做出評判。但是由於自身司法能力的限制,司法機關就會指派專門的部門進行人身傷害的司法鑑定。不過,司法機關為了能夠保證司法鑑定的準確和公平,制定了專門的人身傷害做司法鑑定的程序,用來解決司法鑑定過程中的程序問題。

標籤:司法鑑定 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