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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時間限制

司法鑑定時間限制

在現實生活中,當出現交通事故等帶有傷亡性質的事項時,通常需要作司法鑑定,用來確定下一步的具體事項應該怎麼進行。因此,為了事件的順利進行,《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鑑定時間限制有着明確的規定。以下,便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司法鑑定時間限制”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

1、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

2、 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

3、 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

4、 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由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鑑定時間限制有着明確規定,為加快整個事件的進程,通常情況下,司法鑑定會在簽訂協議之後的一個月內給出回覆,最遲不會超過2個月,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您作出的回覆。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標籤:時間 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