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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定和司法鑑定之間是什麼關係?

刑事鑑定和司法鑑定之間是什麼關係?

在這個講求法制的社會裏,公民的法律觀念十分的強烈,因此法院裏的按鍵也比較多,因為人們更願意選擇法律來解決爭端,在很多案件中是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那麼,刑事鑑定和司法鑑定之間是什麼關係?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刑事鑑定和司法鑑定之間是什麼關係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問題。

一、刑事鑑定和司法鑑定之間是什麼關係?

司法鑑定分為很多種類案件的鑑定,比如説包括刑事案件的司法鑑定,還包括民事案件的司法鑑定,因此兩者之間屬於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

二、刑事案件中司法鑑定的申請與決定

申請司法鑑定屬於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內容,在刑事訴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代理人等都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鑑定或重新鑑定的申請。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鑑定必須是在案件已經進入偵查或訴訟程序,並在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提出鑑定申請的理由合理,要求鑑定的事項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能如實提供鑑定用文書資料和檢材。鑑定決定權是指鑑定權的支配力量對是否進行鑑定活動行使決定的權利。鑑定決定權只能由特定的機關享有。我國現行法律對訴訟過程中決定鑑定的主體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由於訴訟程序不同在訴訟階段案件管轄權歸不同的機關,其鑑定決定權也就在不同階段歸屬不同的機關享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在訴訟偵查階段鑑定決定權歸公安機關,在審理階段鑑定決定權歸人民法院;由人民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鑑定決定權,在不同訴訟階段分別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

在偵查階段,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這一條明確規定了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有司法鑑定決定權與委託權。條文中“指派”與“聘請”鑑定即包含了決定鑑定(含自己鑑定)與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鑑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9條、第200條中具體規定: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進行鑑定。鑑定由檢察長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此中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機關的司法鑑定決定權與委託權以及鑑定實施權。公安機關亦是如此。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3條、第235條、第236條中規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進行鑑定。刑事技術鑑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需要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應當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聘請書》。同樣具體規定了鑑定決定權與委託權以及鑑定實施權的行使主體和具體運作過程。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進行鑑定的,由檢察機關決定與委託。《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有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由人民法院法定與委託。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這意味着人民法院有鑑定決定權與委託權以及鑑定實施權。

刑事自訴案件的鑑定決定權與委託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由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抗訴案件有需要鑑定的,由提起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或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決定與委託。

很多人誤會這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鑑定,但是實際上刑事鑑定也是屬於司法鑑定,只是司法鑑定針對很多不同類型的案件,其中就包括刑事類型的案件。如果大家對於刑事鑑定和司法鑑定之間是什麼關係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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