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材料,沒有門診病例無法司法鑑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會想通過進行司法鑑定的方式更明確的確定各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在申請進行工傷鑑定的案件中,用人單位有時在職工住院期間就要求其進行司法鑑定,此時,沒有門診病例無法司法鑑定?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需要提交鑑定申請書。鑑定申請書由申請方提交,申請方可為患方亦可為醫療機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方及被申請方的一般情況、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申請方的簽字(或蓋章)、申請日期等。
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是申請書的重要部分,要清楚寫明爭議的事實、焦點問題、申請方的觀點以及支持其觀點的依據等。
其次,需要提交病歷資料。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專家鑑定組判斷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並構成醫療事故等的最主要依據。
住院病人的病歷資料一般由醫療機構提交,醫療機構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間的全部病歷資料原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門診、急診患者的病歷資料提供分兩種情況,一部分患者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另一部分患者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這部分患者的病歷由患方提供。
此外,有些病人屬於住院病人,但部分門診病歷資料、死亡患者的尸解報告等為患者所掌握,這種情況下,住院部分的病歷資料由醫院提供,與鑑定有關的門診的病歷資料等則由患方提供。
第三,需要提交書面的陳述或答辯材料。書面的陳述和答辯材料一般由被申請方提交,主要針對鑑定申請書的內容進行陳述或答辯。此外,申請方在提交鑑定申請書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有新的理由需要補充,或者就醫學會要求對某一問題做補充説明時,可以提交書面陳述;被申請人在提交書面陳述或答辯後,如有必要,也可提交補充陳述及答辯。
二、沒有門診病例無法司法鑑定?
這個説法顯然是錯誤的,由以上進行司法鑑定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看出,進行司法醫療司法鑑定,需要的是病歷而不是病例。故而是可以進行司法鑑定的。
由以上進行司法鑑定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看出,進行醫療、工傷司法鑑定的案件中,需要的是病歷而非病例,故而沒有門診病例無法司法鑑定,這個説法是不正確的。申請人可以委託相關機構向鑑定機關提出進行司法鑑定的申請,並將相關材料交由委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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