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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監視居住權這是我國執法機關人員才有的權利,當然,這監視權也是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執法機關人員並不可以隨便的監視我國的公民,除非是和案件有關的人員,並且還需要滿足相關的規定,才可以實施監視的。這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有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訴法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刑訴法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刑訴法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對監視居住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説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便於監視、管理;

(三)保證安全。

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主要是對於一些已經符合逮捕條件的人,但是情況又比較特殊,面對這種犯罪嫌疑人,我國執法機關人員可以對其住所進行監視。包括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正在哺乳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撫養人等這些犯罪嫌疑人,儘管不能及時逮捕,但是可以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