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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怎麼執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後,緊接着肯定就是對其的執行了。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同時在執行上面也有一些規定。到底監視居住怎麼執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監視居住怎麼執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怎麼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及時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在執行期間,犯罪嫌疑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處或者指定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予以批准。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情節嚴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上文的介紹,你是否已經清楚監視居住具體是如何執行的呢。不管採取的是怎樣的強制措施,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監視居住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