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監視居住什麼情形下轉為逮捕
監視居住是一種不予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對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五)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五種強制措施,不管是哪一種司法機關要採取的話,首先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情形,之後就是按照法定程序來採取措施。其中,如果是監視居住的話,要注意看是一般的監視居住,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要是後者,那麼還需要符合一些特殊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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