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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對嫌犯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對這樣一些犯罪嫌疑人適用,他們符合“逮捕”的條件,但是由於一些特殊原因暫時不能逮捕。這些情形包括:

什麼條件下對嫌犯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六)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

此外,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標籤:嫌犯 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