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有什麼適用條件?

一、監視居住有什麼適用條件

監視居住有什麼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被監視居住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5個方面的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關於監視居住,分為了一般監視居住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種情況,其中若是需要對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則在條件要求上面會更為嚴格一些。但同時也要注意,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那日後若是被判刑,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時間可能會折抵刑期。

標籤: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