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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實踐中,適用監視居住有一定的條件限制,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取保候審是指以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形式擔 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是指限制被監視居住人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但不管是哪種措施,此時都是規定的有適用條件的,要是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的話,那麼相關人員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就監視居住來看,法律中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有權決定是否採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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