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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適用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綜上,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是符合逮捕條件,且採取逮捕措施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身體健康或其家庭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或因案件辦理的需要可以進行監視居住。逮捕的條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第79條。此外,《刑事訴訟法》第72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條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第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