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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強姦後通姦要怎麼定罪

先強姦後通姦要怎麼定罪

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行為人先對受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為,但日後雙方之間可能又進行了通姦。像這樣先強姦後通姦的情況,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的話,此時應該怎麼來定罪呢?具體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先強姦後通姦要怎麼定罪

對先強姦後通姦行為的處理。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符合強姦罪的特徵,但婦女未告發,以後又多次自願與男方發生性關係,可不再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強姦之後,男方利用女方不敢聲張的弱點,採用威脅方法繼續糾纏女方,使其忍辱從奸,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二、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如何處罰?

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除了規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之外,另外設置了本罪的加重構成,其中包括第3項“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3項,立法者沒有規定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拐賣婦女罪與強姦罪數罪併罰,而是將姦淫所拐賣的婦女作為本罪的一種加重情節。

對於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行為人拐賣婦女並姦淫的,這其中存在着兩個相對獨立的行為,由於該行為人對於拐賣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僅評價其姦淫行為,這需要具體分析:在犯罪對象為婦女的情況下,不但要看性行為在實質上是否違背婦女的本意,而且要求一定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相當的方法,也就是僅限於以上的第1種情況,以上的第2種情況儘管在本質上也違背婦女的意志,但是由於其無法該當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在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行為人拐賣婦女而婦女為了逃脱主動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時,行為人無從承擔刑事責任;在犯罪對象是幼女的情況下,只要是與幼女發生了性行為,都屬於姦淫幼女,如果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否則按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論處。

綜上,我們瞭解到要是行為人對被害人先強姦後通姦的話,對於第一次的強姦行為若受害人沒有告發的話,則後面繼續通姦的,則就不追究強姦的刑事責任了。但如果是威脅恐嚇受害人與之通姦的話,則還是應當按照強姦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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