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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強姦後通姦如何定罪?

一、先強姦後通姦如何定罪

先強姦後通姦如何定罪?

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符合強姦罪的特徵,但婦女未告發,以後又多次自願與男方發生性關係,可不再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強姦之後,男方利用女方不敢聲張的弱點,採用威脅方法繼續糾纏女方,使其忍辱從奸,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通姦是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交行為。從理論上講,強姦與通姦不難區分。在實踐上難以區分,是因為證據採信困難所致。

強姦一般發生在沒有第三者在場的場合,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實的現象,這給本罪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二、強姦與通姦的主要區別

1、法律方面

強姦:違反國家法律。通姦:不違反國家法律。

2、定義不同

強姦: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通姦: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3、行為不同

強姦:是一種被動接受的行為。通姦:是兩個人之間自願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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