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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構成強姦罪,強姦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如何認定構成強姦罪

如何認定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同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判定標準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應從下面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性交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這是強姦行為的內在屬性。

(1)主要有性交時未取得婦女的同意,性交當時徵得婦女同意但是事後婦女因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

(2)行為人在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而且客觀上也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行為人本想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性交,但實際上未違背婦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性交的情形,這是對違背婦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為人誤以為妻子為他女而加以強姦的,仍構成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為被強行進行,這是強姦行為的外在屬性。這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從而違背婦女意志。

3、實踐中,應當注意三點:

(1)行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嚴重痴呆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何種手段,都以強姦罪論處。

(2)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以強姦罪論處

(3)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必要條件。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單獨不能構成強姦罪,但是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或者間接實行犯。

(四)主觀方面有強行姦淫婦女的故意。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幼女是否願意,均應以強姦罪論處。

二、強姦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

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出現了諸如婚內強迫性行為、女性強迫男性性行為等諸多新情況,因此,有必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強姦罪。需要特別注意,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為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