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加重情節幾年,強姦罪如何認定
我國對強姦犯罪的處罰是比較嚴的,起刑點就為3年有期徒刑。即在一般犯罪情節下,對罪犯的處罰是3-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具有特殊情節,也就是加重情節的話,自然做出的處罰就更重了。那通常強姦罪加重情節幾年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哪些具體瞭解吧。
一、強姦罪加重情節幾年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強姦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姦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姦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姦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姦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於共同的強姦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後輪流強姦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姦婦女之前或在強姦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姦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姦屍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強姦婦女後,出於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併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因強姦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6)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二、強姦罪如何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3)先通姦,後女方不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對男方以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強姦。
(4)夫妻之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不以強姦論。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按傳統貞操觀,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姦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比較適宜。
在很多人的眼裏,強姦罪只能由男性構成,但其實女性也是可以作為強姦罪的幫助犯或者間接正犯的,因此女性構成強姦罪也不是沒有可能。不過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下,要對強姦犯罪作出處罰的,此時必須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行。至於強姦罪加重情節幾年,《刑法》中規定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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