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定強姦罪必須有什麼證據,強姦罪報案有效時間是多久
一、要定強姦罪必須有什麼證據
強姦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姦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髮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牀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鑑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釦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衞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姦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二、強姦罪報案有效時間是多久
強姦案件發生後應立即報警,強姦罪屬於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溯時效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但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上述時間限制,所以應在兩年之內。否則即使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但由於無法取得相應證據,也就無法破案了,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真的等兩年再報案,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立案的,除非證據確鑿。
時間越長,對被害人越不利,一般法院在被害人沒有當時報案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判得比較輕,這是實踐中法官的做法。
強姦案件當中的定罪證據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衞生巾等物品。具體的大家不妨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需要注意的是,在強姦案發生之後,受害人一定要及時報案處理,這樣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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