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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隨着公民的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已形成了良好的社會法制氛圍,當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即使知道侵害人是國家機關,大多數人也會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的權益,這幾年媒體報道的幾起訴訟國家機關、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例就充分説明了這一點,那麼,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樣定義的呢?

一、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樣定義的

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根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檢察、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為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國家機關、司法機關,按照撫慰性原則對侵犯人身自由、身體健康權、勞動能力和死亡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賠償標準,最高為上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