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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義務主體是哪個?

國家賠償義務主體是哪個?

一、國家賠償義務主體是哪個?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即對於國家機關,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於《國家賠償法》是調整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專門法律,根據上述特別規定,無論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被訴主體均為賠償義務機關,即賠償義務機關是唯一的責任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然而,無論賠償義務機關是哪個機關,都是國家的組成部分,雖然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義務,但最終承擔責任的只能是國家。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案件中止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1、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2、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5、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6、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三、國家賠償決定書包括哪些事項?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2、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情況;

3、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4、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5、決定內容。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從字面意思不難理解,賠償義務責任主體是國家機關。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都可能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損,尤其是警方辦案的時候,導致超期羈押,錯誤逮捕的情況多。當事人無罪的,應該在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