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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隨義務中的國家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行政附隨義務中的國家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行政附隨義務中的國家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採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於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併規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範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採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説,採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後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後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範圍採取保全措施的;二是採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採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9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職員的損害若是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或者是由於國家臨時頒發的法規,使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公民才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向相關的機構提出自己希望得到國家賠償的請求。對於那些沒有提出的情形,一般不會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