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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流程

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流程

國家法律能夠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但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因為一些因素導致決策出現問題,這就會導致人們無故蒙受損失,那對我們來説這些不公平的待遇自然是需要得到賠償的,不過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流程大部分朋友都不夠清楚,這就會導致問題被延誤或者無法進行解決。

提起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提起刑事損害賠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但是,上述錯羈、錯判的法律事實的確認,是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在司法機關對錯誤的刑事追究沒有得到確認和糾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認為是無辜受害者,要求國家予以損害賠償。

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⑴申請人是否請求權;⑵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⑶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⑷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收到申請書後,對於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對於不符合賠償條件,不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請求,應當書面通知其不予賠償,並説明理由;收到申請書的機關為非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對於申請書內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逸遺漏的,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給予賠償。

關於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刑事國家賠償案件大多數人會認為自己不會接觸到,但發生的事情總是我們無法預料的,所以在生活中我們還是應該多留意這方面的問題,看到這些,相信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流程大家已經瞭解了,有需求的朋友還可以到當地部門進行詢問,如果不夠放心的話可以找專業人士進行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