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超審限案件,超期羈押案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一、刑事超審限案件,超期羈押案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刑事超審限案件,超期羈押案件不一定可以獲得國家賠償,若滿足了以下法定可以獲賠的條件,則可以提出賠償請求。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不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等的案件,法院在受理之後,都是有有一個法定的審理期限的,通常來説,法院需要在期限內審結案件,不得無故超期審理,否則一旦超期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的權益,審判機關可能就會成為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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