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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賠償案件階段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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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賠償案件階段性賠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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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案件的確認


人民檢察院對於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

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

(1)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書;

(2)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書;

(3)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

(4)不起訴決定書;

(5)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的複查決定書;

(6)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後予以釋放的證明書;

(7)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8)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9)對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但是對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申請賠償的,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應當依法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國家對於刑事賠償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沒有犯罪行為的受害人錯判、漏判,嚴刑拷打至傷害死亡等情況需要按照法律給予經濟上的補償,而公民自己的一些逃避犯罪懲罰的不當行為是不可以獲得賠償的,另外獲得賠償還需要進行有關法律的確認,進入正式的賠償程序才可以。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對“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是什麼?”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