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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有哪些?

在各種犯罪形式中除了公民作為主體能構成的罪名以外,還包括單位作為違法犯罪的主體構成的單位犯罪,但是單位是一個抽象存在的事物而不能作為一個實體接受法律的懲罰,所以就需要單位的負責人來代為接受處罰。那麼,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有哪些呢?

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有哪些?

一、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有哪些?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單位犯罪中對單位起主要決策作用的主管人員。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是追究單位犯罪中領導或決策人員刑事責任的基礎。一般來説,單位領導或決策人員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主要有二種情形:一是屬於決策者,是單位犯罪意圖、犯罪計劃、犯罪陰謀的創制者,是決定單位犯罪的最高指揮者或者策劃者。作為單位犯罪決策人不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而是在決定犯罪後利用領導權指使具體的職能部門及其下屬人員去實現犯罪計劃。二是對單位犯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領導或決策人員。有些單位的決策或領導人員對本單位的犯罪活動事先沒有參與決策,未獨立決定,但仍然要負領導責任。這類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疏於管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不執行本單位或者本行業以及其他有關的規章制度,致使有關部門放任自流,公然進行單位犯罪活動;另一種是對單位的犯罪採取放任態度,表現為已經有所發現或有所意識本單位正在進行犯罪行為,但既不制止,也不過問,聽之任之,事後亦不追究,使單位犯罪在其不干預的情況下得以完成。

關於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員,刑法學界意見不一。有的認為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1)有的認為是單位犯罪的決策者;(2)有的認為主要指董事長、廠長、經理等。(3)筆者認為,第二和第三種觀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定範圍太狹窄,不利於打擊單位犯罪,所以,我們基本同意第一種觀點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這基本符合我國的情況。

綜上所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一般都是在犯罪行為中處於決策地位或者是對整個犯罪行為能夠起到導向作用的人,比如公司作為一個集體犯罪了就必須由公司的直接領導人來承擔法律對單位的處罰。如果大家想要了解具體內容可以在本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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