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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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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了很多團伙犯罪,他們通過團隊作案,造成的社會危害極大,但是單位犯罪也有主次之分,他們之間的判刑是有區別的,那麼如何認定直接責任人員?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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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責任人員怎麼確定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刑法》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如果一個單位做假賬,首先被抓肯定是會計。

有人認為,單位犯罪時,首先應負責任的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種情況對偷税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税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也説是説偷税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別人來做。該偷税行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

第三,明知道單位有偷税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税的行為不制止的,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應納税的行為人或者是單位在税務機關規定的應納税的時間之內,如果是不納税,在税務機關對其進行催收之後,如果是還不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就可以對其進行加徵滯納金,需要注意的是加徵的税收滯納金是無上限的,如果是單位拒不繳納的,可以由税務機關對其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