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位犯罪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什麼
一、單位犯罪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什麼?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1、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應是單位內部的非領導成員,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如果不具有單位成員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構成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其參與實施相應的單位犯罪,則成立自然人與單位之間的共同犯罪。
2、該人員須對所實施的單位犯罪主觀上是具有過錯的,客觀上是積極參與的。
3、該人員須在實施單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單位犯罪的行為實施者和積極完成者。如果所起作用小,且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犯罪的刑罰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一般來説,作為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通常會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為單位實施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本質都有可能是通過這些高管共同開會研究決定的。相對來説就是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比如説單位的法人代表,不管對於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是否真正知情,肯定都要因法人代表的這種身份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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