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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怎麼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按以下標準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3)三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對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怎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