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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有那些?

我們在單位中如果遇見單位犯罪該怎麼辦那,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有那些,我們平常的職位在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中有沒有,我們應該瞭解一下,在以後的工作中可能還用的到,我們下面就來看一看,瞭解一下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有那些。

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有那些?

一、什麼是單位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我國《刑法》有關單位犯罪及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有兩條:一是《刑法》第30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32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是指:分則規定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不對單位判處罰金,即不處罰單位只處罰自然人,如刑法第161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和第396條規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實行的是以“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

二、單位及其自然人刑事責任的承擔

由於單位非自然人,沒有獨立的人格,不適用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對自然人刑法處罰,因此,對單位只適用罰金。

由於單位犯罪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較多,但並不是單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將單位犯罪中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範圍有了明確的界定。

由於我國刑法中對何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何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因此,正確界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範圍,對落實單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責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1)、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先是在單位中掌握實際領導權限的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着組織、指揮、決策作用;其次,必須是和單位犯罪有着直接關係。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單位的有關領導,就談不上是主管人員;如果和單位犯罪沒有直接關係,就談不上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人員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上述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者組織、指揮、決策作用,且所實施的行為與單位犯罪的危害結果有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才能成為單位犯罪中自然人主體,對單位犯罪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2)關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為了實現單位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一般工作人員。構成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單位內部人員。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單位內部某些職能部門的具體工作人員,如財會人員、供銷人員等;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的單位犯罪行為。一般表現為根據單位領導的指示和意圖,以完成本職工作的形式具體實施了犯罪行為;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犯罪行為在主觀上是明知。如果對自己的行為不知是犯罪,由於缺乏主觀罪過,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在單位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員。如果只是依其職責消極地執行了本單位領導的決策,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則不應以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都不應以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三、單位犯罪和以單位名義犯罪

我國《刑法》第30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們在工作中要避免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我們不管怎樣也要遵守法律法規,做遵紀守法的人,不能因為自己的慾望做法律不容許的事情,好好的工作,生活就會越來越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