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一、哪些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認定
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不僅涉及應否依法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以及案件應否公開審理等重大程序性問題,而且關係到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大小以及對其適用何種刑罰等重大實體問題。因此,查證並準確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是辦理每一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迴避,關係到正確執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問題。《解釋》第2條至第4條針對司法實踐中有關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三個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
第一,《解釋》第2條對“已滿14週歲”、“已滿16週歲”、“已滿18週歲”如何計算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我國,公曆是官方規定採用的歷法,户籍管理中就明確要求公民必須以公曆的出生年月日進行户籍登記。因此,《解釋》第2條首先明確規定,應當以公曆的出生年月日計算被告人年齡,如果查明的被告人年齡是農曆的出生年月日,也應當以與之相對應的公曆年月日計算被告人年齡。鑑於具體計算“已滿……週歲”要涉及年、月、日、時四個時間點,考慮到以日為時間點計算被告人年齡,不但符合刑法規定的要求,也符合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和觀念,也易於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因此,《解釋》第2條規定,“已滿……週歲”從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例:我們中國有個習慣就是生日按公曆,特別是農村,去年我院審理一起強姦案件,訊問被告人公曆出生時間説不清,但要問屬相農曆知道。
第二,基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準確查證被告人年齡的重要性,《解釋》第3條將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作為總的原則和要求予以規定,並且要求“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這一點我們審判工作中就這麼做的。
第三,鑑於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年齡難以查明的情況,比如,有的案件雖經多方收集證據,但由於種種複雜的原因,根據收集的證據仍無法準確認定被告人年齡;一些被告人系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沒有進行過户籍登記。
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不能僅僅依靠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社會,其實也是需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而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話,沒有達到規定的年齡,那麼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即使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實際也是需要對未成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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