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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只有言詞證據能定罪嗎

販賣毒品只有言詞證據不能定罪,公安刑偵人員在破案過程中需要廣泛收集證據,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跡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節,如物證和鑑定意見等,才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並對其採取必要的刑事偵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販賣毒品只有言詞證據能定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