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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差異

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差異

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什麼不同?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販賣毒品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因此,兩罪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的罪過形式,過失均不構成上述兩罪。 但是,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觀方面還是有着本質的區別的。販賣毒品罪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十分明確,就是為了實施販賣行為,其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大多是營利,即通過犯罪行為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並不明確,具有模糊性或者説不可查證性,亦即其目的具有潛在的多樣性和當前目的不可求證性的特點,其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在犯罪構成主觀方面,兩罪均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兩罪的共同點。兩罪故意的內容不同體現在,販賣毒品的目的明確,即將毒品販賣給他人從中牟利。沒有這種明確的目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但牟利是從應然性上來講的,至於實踐中行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論。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動機、目的卻多種多樣,沒有限定。在不能證明具有販賣、運輸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內容的情形下,認定為非法持有。

在犯罪構成客觀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所謂販賣毒品,是指行為人違反毒品銷售管理的法規,非法銷售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佔有、攜帶、倉優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為對毒品控制或支配狀態是獨立存在的,而不是販賣的前提條件或後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