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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辯護詞

販賣毒品辯護

販賣毒品辯護詞

{子問題開始}辯 護 詞

尊敬的法官:

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擔任沈某販賣毒品罪一案一審辯護人,通過閲卷及會見當事人,辯護人對案件有了全面、客觀的瞭解,結合辦案庭審情況,現就本案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對於公訴人就本案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販賣毒品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辯護人對公訴方起訴書指控的毒品數量有異議,認為建議量刑過重,辯護人從事實認定和量刑情節兩個角度來具體分析。

{子問題開始}一、{子問題開始}事實認定

{子問題開始}(一)毒品重量

1、本案公安機關未查獲冰毒,沒有物證,未能對涉案毒品進行稱重,對於販賣毒品的重量主要是根據供述來認定,缺乏客觀證據支持。

2、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中對於毒品重量的描述為“約”、“大概”、“左右”,對於毒品的具體重量都不清楚,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人進行了稱重。

3、劉某的筆錄中説到,沈某第二次交付毒品時説是10克,但劉某覺得只有5、6克。這是非常重要的證詞,説明毒品重量沒有達到約定的克數。

4、從證據材料來看,毒品都是有包裝的,有的是分裝,供述中對於重量的描述都沒有區分有包裝和無包裝的情況,因此毒品重量不明確。

5、從沈某的供述(第二卷第11頁)中可以看出,8月8日給劉某的毒品有從另一袋裏勻出的情況,也沒稱重,所以此次給劉某的毒品數量不確定。

6、從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來看,三人都説沈某説東西不好退回過一點冰毒。(第二卷第43頁)

{子問題開始}以上,證明沈某所購買的毒品因未稱重、未明確有無包裝、退回等原因存在不確定的情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販賣冰毒16克證據不足。

{子問題開始}(二)沈某有無販賣16克毒品的可能。

1、從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沈小某購買過兩次共10克的冰毒,而沈某販賣毒品的來源全部是沈小某和包某,因此沈某的販賣數量不可能超過10克。

2、根據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沈某多次蹭吸,7月到8月間三人不同程度吸食了七八次,沈小某和包某也自吸,沈小某還贈送沈某2克,因此沈小某原先購買的10克冰毒已多次被消耗,沈某實際販賣的毒品一定低於10克。

3、從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因十個中有約一克被污染而賣不掉,平的供述也有提到煙灰污染的問題。

{子問題開始}以上,説明沈某所獲得的真實的冰毒數量因吸食、污染等原因一定低於10克。

{子問題開始}(三)純度

1、結合前面的陳述,毒品數量因吸食而減少,沈小某承認向冰毒內摻入冰糖,該摻入量已經嚴重影響到沈某的販賣重量。

2、沈某曾反映説毒品有一個不好,沈某與劉某的聊天記錄中也説質量一般般等,也印證了沈小某摻雜質的情況屬實。

{子問題開始}以上,結合本案情況來看,沈某所拿到的毒品品質存在嚴重問題,會嚴重影響販賣的重量,同時也可能會影響到犯罪形態的問題(可能構成未遂)。

{子問題開始}二、量刑情節

1、本案毒品重量存在嚴重不確定問題,且是低於10克的不確定,公訴機關未能就毒品重量充分舉證,根據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罪行法定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議量刑7-8年不符合法律規定,建議量刑過重。

2、沈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沈某是幫助沈小某、包某銷售毒品。沈小某贈與沈某2克冰毒是希望沈某幫忙銷售。沈某和包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包某説“你那東西幫我弄掉了沒有”,也可以看出幫忙性質。沈某有正當工作,是為自吸和幫朋友忙才犯本案,實際也未牟利。

3、沈某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沈某是向特定的第三人劉某進行銷售,銷售次數僅2次,且是劉某主動聯繫的沈某,沈某沒有向不特定第三人進行宣傳和兜售。

4、沈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案情,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5、沈某具有檢舉揭發的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沈某系初犯、偶犯,沒有毒品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以上,本案毒品重量存疑,根據刑法原則,本案應疑罪從輕和減輕,且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本案應在三年以下量刑更為適宜。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採納。

辯護人:袁麗

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