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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辯護】販賣毒品罪改變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販賣毒品罪辯護】販賣毒品罪改變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簡介

郭某某於2007年2月1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其暫住的惠東縣廣廈路某小區門口形跡可疑,公安民警對其進行盤查。郭某某即將隨身攜帶的1小包白色粉末扔在地上。公安民警用被告人郭某某隨身攜帶的鑰匙打開其借住的某小區17樓 21號房間,從房間內查獲100餘小包白色粉末。經檢驗,查獲的白色粉末共計 24.03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辦案思路及心得

2月份,郭某某的家屬找到了我,讓我為郭某某辯護,我進入看守所與郭某某溝通了幾次,再3次在檢察院與法院查看宋某某的案卷材料,為其制定了辯護策略。就是把檢察院定為販賣毒品罪,改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判刑期完全可以大幅度的減低。

販賣毒品與非法持有毒品不同的關鍵,就在於有沒有進行了販賣。

我方辯護方案的中心緊緊圍繞着郭某某與販毒集團的關係,嚴厲的撇清他們兩者之間的聯繫,並且檢察院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郭某某有過販賣的行為。郭某某吸食毒品,分量非常大,在某種程度上説,24克已經是常規吸食量的範圍,是為自身所使用。

裁判結果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我們對法院的公正審理感覺到欣慰。同時,被告人郭某某對我們的感謝,更令我們內心感到真實的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