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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販賣毒品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相關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毒品犯罪當中,當事人一般會聘請專業律師來為自己打官司。最常見的就是提交辯護詞,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販賣毒品罪辯護詞是怎樣的吧。

販賣毒品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匯君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屬王××的委託,並經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們擔任其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的一審辯護人。在具體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們首先對審判長給予控、辯雙方充分的發言機會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謝!

我們介入此案後,本着對法律和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為徹底弄清案情,先後6次會見了被告人,聽取了其陳述和意見,有針對性地詢問了本案相關問題,作了適當的調查,併到貴院詳盡閲卷現又經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已十分清楚。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沒有異議,但對起訴書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販賣毒品的數量等持有異議。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就本案的事實而言

(一)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實持有異議。

從法院複印的有關被告人張××、李××涉嫌販賣毒品案的卷宗材料來看,被告人張××在其訊問筆錄中提到過2009年7月份在其住院期間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過,但沒有提到具體交易多少克。被告人李××在其訊問筆錄中沒有提到這筆毒品交易。證人孟××在其訊問筆錄中也沒有提到這筆毒品交易。證人呂××在其訊問筆錄中提高

2009年7 月到武漢買過毒品,具體情況不知道。證人王××在其訊問筆錄中並沒有提到2009年7 月這筆交易。

就這宗犯罪事實,從證據的角度來講,被告人供述及證人的證言不一致,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不清楚,沒有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即證據要確實、充分。

(二)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實中的425克沒有異議。貨源是被告人張××的兒媳聯繫的,李××並不知道聯繫的誰,其只是幫助點錢。對起訴書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實中250 克和125克持有異議。從法院複印的有關被告人張××、李××涉嫌販賣毒品案的卷宗材料來看,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並沒有得到完全印證,沒有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

(三)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實中的250 克沒有異議。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實中的18包共892.9 克持有異議。這18包中有5包是調換的冰毒,不應重複計算數量。還有13包是王××、孟××等人從英子手裏買的。李××並沒有參與。並且這18包共892.9克毒品已經被偵查機關查獲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關於本案毒品數量及含量

(一)就本案毒品的數量而言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販賣的毒品絕大部分已經不存在,僅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為定案證據。根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規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二)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

起訴書指控2009年8 月份,王××、孟××、來××等人駕車至湖北省武漢市聯繫被告人張××購買冰毒,經張××安排,被告人李××售給王××等人冰毒425克。王××、孟××和來××回到徐州後發現冰毒質量太孬,大量參假,遂隨後駕車到武漢去調換了7.5 包冰毒。回來後發現調換回來的冰毒依然質量孬,大量參假。

起訴書指控2009年8 月23日,孟××和被告人張××聯繫購買冰毒,後被告人張××安排被告人李××通過宏基客運站將250克冰毒偽裝在微波爐包裝盒內託運至連雲港。王××和孟××取回冰毒後發現冰毒質量太孬,大量參假,遂隨後駕車到武漢去調換冰毒。從被告人李××處換回的調換的六包冰毒案發後經鑑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為70.8%.

根據2007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及上述《會議紀要》的規定:對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應當作出毒品含量的鑑定;對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參假或系成分複雜的新類型毒品的,亦應當作出毒品含量的鑑定。這樣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和精神。

綜上,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販賣的毒品有大量參假。懇請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這一情節對被告人李××酌情從輕處罰。

三、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被告人李××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其實被告人李××作為被告的同時,也是一個受害者。

1 、起意販毒不是被告人李××。

本案中起意販毒的是被告人張××,被告人李××在2009年9 月9日第四次訊問筆錄中如實作出瞭如下供述:“今年三四月份,張××讓我拿錢合夥做販毒生意。我説我沒有錢,她説沒有錢就算了。張××當時在和附近的人做冰毒生意。最先開始是今年春節過後……”

2 、販賣毒品的資金不是被告人李××提供的,全部是由被告人張××提供的,毒品收入也全部給了被告人張××。

3 、被告人李××並沒有實際分得販賣毒品帶來的任何收益。

被告人李××在2009年9 月2日第一次訊問筆錄中如實作出瞭如下供述:問每次張××給你提成多少?答沒有提成。到案發時,被告人張××也沒有給李××分過一分錢。

4 、毒品的來源及銷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線和下線都是被告人張××聯繫的。在下線方面,證人孟××在其第二次訊問筆錄中供述,在2009年3 、4月份,其是通過小輝認識被告人張××的,當時稱呼她為“大姐”,後孟××又把被告人張××介紹給王××、來××等人,在他們的證詞中都有印證。在上線方面,在被告人張××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偵查人員問到:“你講一下冰毒和麻古的來路?”其回答:“我都是從小名叫英子的女子那買的……”。

5、被告人李××是受被告人張××安排、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關於這點,在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中已經予以確認。被告人張××也在其第一次訊問筆錄中也做出了供述,偵查人員問:“你買的冰毒是怎麼處理的。”其回答:“我買的冰毒主要是賣給徐州人了,我親自賣給徐州人兩次,後來我住院了,我安排李××賣給徐州人五六次。”在孟××、王××等人的證言也得到了印證。

6、被告人李××在起訴書指控的具體的犯罪事實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中,其只是幫助拿瓶子、點錢。在起訴書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實中,貨源是被告人張××的兒媳聯繫的,李××並不知道聯繫的誰,其只是幫助點錢。

根據上述《會議紀要》第九項關於毒品案件共同犯罪問題的規定: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不分主從犯而一律將被告人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一律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對於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處罰上也應做到區別對待。應當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或者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根據上述《會議紀要》第二項關於毒品犯罪死刑適用問題的規定:

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決定刑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

綜上,被告人李××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沒有出資販賣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沒有從販賣毒品中獲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從事犯罪的。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相關事實和證據,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有關規定以及上述《會議紀要》關於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關於主、從犯認定的精神。被告人李××在整個過程中僅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並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李××系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李××在接受偵查機關的訊問時,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其六次訊問筆錄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後完全一致。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到今天的庭審,被告人李××對其罪行供認不諱,從未出現過拒不認罪、翻供等情形。根據我國一貫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懇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三)就本案的量刑辯護人還想提請法庭注意的問題

毒品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別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案毒品數量比較大

,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執行量刑的數量標準不能簡單化。特別是對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確定刑罰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多種因素。本案被告人李××一是從犯,二是自願認罪,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三是縱觀本案犯罪事實可知被告人李××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所以懇請法院在量刑時考慮酌情對被告人李××從輕處罰。

根據上述《會議紀要》的規定: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做到區別對待。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者在實質上廢除了死刑,我國雖然沒有廢除死刑制度,但是在適用死刑上始終採用“少殺慎殺”的原則。《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刑,人命關天,必須慎之又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不復生,斷不復繼。慎用死刑,有從輕減輕情節,能不殺的儘量不殺,對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判處死緩,既體現了國家對人的生命權的敬重,也更加體現了刑罰的改造功能。同時,經調查研究顯示,每判處適用一次死刑,就會有十二個與被執行死刑的人有關係的人對社會增加仇恨的情緒,適用死緩,也更有利於團結犯罪人的親屬,減少社會對立面,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系從犯,自願認罪,有多種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辯護人懇請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予以從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提供合議庭予以參考,謝謝!

辯護人:江蘇匯君律師事務所

李義旭

王榮洲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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