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證人證詞沒有實物證據,這樣能否定罪?
一、只有證人證詞沒有實物證據,這樣能否定罪?
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證人證言能夠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將其作為定罪證據;如果只有一個證人證言,而無其他證據佐證,一般不能對被告人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證據的效力如何?
在刑事訴訟中卻不同,證人證言往往能發揮重大的證據效力,審判者很少懷疑國民的素質,當然,刑法中對作偽證的懲罰力度也大,此種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懾之上。這樣一來,同一個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證言可能被採信,而在民事訴訟中的證言卻很可能不被採信。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某人能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卻很難證明民事事實的發生,僅是因為其作偽證的代價不同,審判者即想當然地將他在民事訴訟中的證言排除在可信證據之外。
顯然,問題出在刑法關於偽證罪的規定上,它將偽證罪侷限於"在刑事訴訟中",而將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偽證行為排除在外,而這種排除確實是荒謬絕倫,因為所有的訴訟都是為了實現實體法的價值,都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在任何訴訟中作偽證,聽説醫療事故案例。都是蔑視法律,危害了司法公正,都應該受到嚴懲。而我們竟然放縱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給民事司法審判帶來不小的困難(刑法中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要求情節嚴重,因此,該法條並不懲罰一般的偽證行為)。當然,儘管有這樣的法律上的原因存在,卻並不能免除我們在民事訴訟中輕視證人證言的責任。因為在民訴法中,證人證言仍是法定證據之一,因此我們仍然應該審慎地對待,因為並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要懷疑證人的可信,對於證詞的真實性,應通過雙方的質證來確認,而絕不應由審理者憑主觀臆斷而肆意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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