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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只能作為參考證據的依據

法律1.45W
言詞證據只能作為參考證據的依據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只要該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且經過司法機關核實,那麼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rn證據包括:rn(一)物證;rn(二)書證;rn(三)證人證言;rn(四)被害人陳述;r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rn(六)鑑定意見;rn(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rn(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rn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