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他人信用卡透支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呢?
盜竊他人信用卡首先就屬於盜竊罪了,如果盜竊並使用的話,那麼肯定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但有些人可能不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於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且兩者有何不同。那麼,盜竊他人信用卡透支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呢?但透支與使用有根本的的區別。所以,這種情況可以數罪併罰嗎?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
一、盜竊他人信用卡透支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
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肯定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所謂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包括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的,也包括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交給同夥或朋友使用該信用卡的。
雖然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盜竊信用卡後並使用的,依照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否有詐騙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由於過失或其他原因,本罪的判刑也會比較重。
但是盜竊他人信用卡並透支的行為,既是盜竊罪,也是信用卡詐騙罪,且應兩罪並罰。具體參照第三個法條。
1、法條性質
(1)本款規定既有注意規定的性質:盜竊信用卡後到自動取款機上取錢的,本身就構成盜竊罪。
(2)本款規定又有擬製規定的性質:盜竊信用卡後到銀行櫃枱取錢或者去商場等刷卡消費的,其行為本身是信用卡詐騙的行為,但根據本款規定,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2、僅限於他人的真實有效的信用卡
(1)盜竊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並對自然人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2)盜竊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在ATM機上使用的,成立盜竊罪,直接適用盜竊罪的規定。
(3)行為人以為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而盜竊並對自然人使用,但客觀上使用的是偽造的信用卡的,屬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3、數罪併罰
盜竊並使用信用卡後又惡意透支(對人使用)的,應按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實行數罪併罰。
4、共犯問題
明知是他人盜竊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以為是他人撿拾的信用卡而對人使用,屬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5、不構成犯罪的情況
盜竊了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並不使用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信用卡詐騙罪刑法條文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綜上所述,關於盜竊他人信用卡透支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已作出了詳細解釋。另外,其實我們國家對於信用卡詐騙罪法規還是很全面的。但是隨着詐騙手段的高端化,有許多不法分子依舊存有僥倖的心理。因而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説明了,我們的法律威懾力還不夠,法規還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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