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抵押擔保

透支信用卡但是有抵押構成信用卡詐騙嗎

透支信用卡但是有抵押構成信用卡詐騙嗎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盜竊他人信用卡透支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


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肯定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所謂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包括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的,也包括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交給同夥或朋友使用該信用卡的。

雖然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盜竊信用卡後並使用的,依照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否有詐騙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由於過失或其他原因,本罪的判刑也會比較重。

但是盜竊他人信用卡並透支的行為,既是盜竊罪,也是信用卡詐騙罪,且應兩罪並罰。具體參照第三個法條。

1、法條性質

(1)本款規定既有注意規定的性質:盜竊信用卡後到自動取款機上取錢的,本身就構成盜竊罪。

(2)本款規定又有擬製規定的性質:盜竊信用卡後到銀行櫃枱取錢或者去商場等刷卡消費的,其行為本身是信用卡詐騙的行為,但根據本款規定,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2、僅限於他人的真實有效的信用卡

(1)盜竊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並對自然人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2)盜竊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在ATM機上使用的,成立盜竊罪,直接適用盜竊罪的規定。

(3)行為人以為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而盜竊並對自然人使用,但客觀上使用的是偽造的信用卡的,屬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3、數罪併罰

盜竊並使用信用卡後又惡意透支(對人使用)的,應按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實行數罪併罰。

4、共犯問題

明知是他人盜竊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以為是他人撿拾的信用卡而對人使用,屬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5、不構成犯罪的情況

盜竊了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並不使用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