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仲裁裁決怎麼處理?
一、生效仲裁裁決怎麼處理?
勞動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做出裁決,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生效的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機關的裁決書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之一。但這並不意味着仲裁機關的裁決書人民法院必須執行。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除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條款,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唯一條件是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
實踐中,用人單位涉及的絕大部分仲裁案件均為非一裁終局案件,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後,可以在起訴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而無需急於履行未生效裁決。
三、不予執行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定,應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另外人民法院如果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不予執行。
四、種類
1. 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當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是可以通過提出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時是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但是仲裁是一裁終局的形式所以在做出仲裁後是不能在繼續訴訟的,但對仲裁不服如果符合申請撤銷裁決的條件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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